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异1542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润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南路46号外运大厦5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576890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日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13321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1号**豪庭A座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9322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深圳市华润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1)粤0304执恢3747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华润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确认书、收款收据等材料。其中,债权转让协议载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日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将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深圳市华润丰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确认书显示申请执行人确认申请人深圳市华润丰投资有限公司获得上述涉案债权,同意本次变更;公告显示本次债权转让已进行公告通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经债权转让,申请执行人已将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深圳市华润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深圳市华润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深圳市华润丰投资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深圳市华润丰投资有限公司为(2021)粤0304执恢374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奕芳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