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9485、9486号
上诉人***、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能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9361、14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2、改判德能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4244元。上诉主要理由:一、德能公司长期拖欠提成、补贴327420.64元和基本工资18158.68元,导致***于2020年4月16日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与德能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德能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规定,提成工资属于工资总额范畴,而关于提成补贴发放时间在《国内销售部销售部长薪酬管理办法》有明确说明。德能公司并未按其自身制定的管理办法发放提成,拖欠***自2015年10月至2019年12月提成,构成拖欠工资的事实。二、德能公司原计划春节假期为2020年1月16日至2月9日,实际开工日期为3月1日,故不存在2-3月处于停产状态一说。德能公司存在长期故意拖延发放工资的情形,本案只是德能公司以疫情借口故意不发放工资及提成,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德能公司答辩称:一审对于经济补偿金问题认定正确。
德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德能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应发工资1679.72元,改判无需支付***提成工资327420.64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德能公司实际停工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且全额发放了2020年1月份工资。德能公司因企业效益问题于2020年1月15日停止生产,故自2020年2月起已为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公司所支付工资标准符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且2020年2月工资2100元的确认是德能公司通过民主程序,由三分之二以上员工签署《员工工资发放知情同意书》,按此标准执行的,一审法院不应把***特殊化。同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约定***税前工资为2100元,故***2020年2月工资应为2100元。二、***盖章不符合德能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德能公司在2020年3月17日发放《关于印章审核流程变更的通知》,执行新的印章审核流程。在确定***提成报销汇总时,其并未提起盖章申请,其汇总单上也并无部门领导签字,仅是由2019年4月23日入职的员工在一天之内确定多位员工的提成、报销及补贴,制作单据、核准及批准人员也在制单当天签字。据此,汇总表单未按照正常流程由***部门确认,制单及核准人员也无法在短时间内确定提成、报销及补贴,盖章并不符合德能公司管理制度。三、2020年3月31日,大量员工闹事,公司经营受困,***所提供的提成、报销及补贴单据应当无效。汇总表单中体现最初时间为2017年1月,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一般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三年,由此可以看出***所确定的欠发问题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在这四年中,***均未向德能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汇总表单上签字人多数有所得奖金分配,该汇总单据未提供依据,且其所述报销款项也与补贴款项相重合,由此看出全体员工相互串通,致使德能公司利益受损。结合****年**月**日出生的大量员工聚集,致使德能公司无法经营的情况,可以看出德能公司确认该不合理的汇总表单是在受到大量员工罢工威胁下所致,理应认定为无效。综上,一审法院对部分事实审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答辩称:不同意德能公司的上诉请求,其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关于2020年2月工资问题,2020年1月16日至2月9日为德能公司安排的员工春节放假期间,不属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停工、停产期间,现德能公司主张2020年2月为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期间,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按照***的正常工资支付标准核算其2月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德能公司虽对2020年2月工资提起上诉,但并无提交新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提成工资问题,***提交了《未发提成汇总表》,该表有制单人、审核人、批准人、确认人多人签字并加盖德能公司公章,其中签字人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该表能够证实双方对于***的提成工资进行了核算并且德能公司予以确认。现德能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提交的汇总表,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德能公司以印章使用不符合公司管理制度为由主张不应支付***提成工资,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该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德能公司虽未及时足额发放2020年1月、2月工资,但考虑到该期间确实存在疫情因素影响,公司亦出现停工停产状况,未及时发放部分工资并非出于主观故意。2020年3月工资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尚未到支付时间。***二审提交的聊天记录内容中虽对报销款、提成提出主张,但双方后于2020年3月25日对提成工资进行了核算,视为双方于该时才对提成问题达成一致。现***在不足一个月内即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该情形尚未达到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二审提交的《关于延迟发工资的通知》没有原件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故***提交的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本案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现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德能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关于任命总裁办主任和付款流程变更的通知》;2、《关于调整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变动通知》;3、印章使用申请表;4、钉钉审批记录;5、聊天记录;6、视频。其中证据1、2,拟证实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28日,刘星属总裁办主任,负责公章审批管理工作。证据3、4、5拟证实上述期间公司有通知各部门须按流程说明申请盖章。证据6拟证明员工在人员及盖章流程变动后出现闹事,扰乱公司经营。经质证,***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证据1、2的形成时间存疑,***对此并不知晓,不排除公司事后制作的可能。证据3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证据4、5、6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中聊天记录涉及的内容是关于德能公司内部付款流程的变更,并不能直接证明***提交的汇总表是无效的,该汇总表由公司出具,有财务部、相关经理、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加盖公章确认。
***提交如下证据:1、2020年3月考勤记录,拟证明德能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已复工复产;2、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自2016年以来一直有追薪;3、《关于延迟发工资的通知》,拟证明德能公司自2019年以来一直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其中证据3没有提交原件核对。经质证,德能公司认为证据1考勤表无任何人员签字,仅为word版打印件,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对证据2三性不予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无法确定聊天人员身份,且聊天内容为个人之间的沟通,双方对聊天内容未明确,与本案并无关联;证据3无原件,对其三性均不予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案件受理费20元,由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珺
审判员 杨晓航
审判员 袁国生
法官助理黄洁萍
书记员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