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资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114民初1693号
原告东莞市宏资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资公司)与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书面买卖合同形式:无; 二、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凭证: 1.送货单4份,客户为德能,德能公司的仓库和生产主管曾顺在收货单位签收处签名; 2.2020年6月8日付款计划1份,内容为,现我公司尚欠宏资公司总货款136554.4元,根据公司的资金情况作如下还款计划:6月29日支付40000元,7月28日支付40000元,余款56554.4元于8月31日前支付完毕。德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载彭在落款处签名及加盖采购部专用章; 3.增值税发票2张,购买方为德能公司。 三、货物交付种类:五金配件; 四、实际货物总价:136554.4元; 五、货物交付:2019年7月22日-2019年8月27日根据德能公司指示,宏资公司将货物送至德能公司指定收货地址; 六、付款及方式:付款计划签订后,德能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付款30000元,于2020年7月20日付款10000元,合计付款40000元; 七、未付货款数额:96554.4元; 八、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德能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05年8月11日成立,张载彭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原告宏资公司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655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6554.4元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自2020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德能公司向宏资公司订购货物,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宏资公司已实际履行送货义务,德能公司应当支付对价货款。德能公司尚欠宏资公司货款96554.4元未付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付款计划、送货单、发票为证,故宏资公司诉请德能公司支付货款96554.4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德能公司在付款计划中承诺于8月31日前付清款项,未约定利息,德能公司到期未支付款项,造成宏资公司资金占用损失,对宏资公司的利息请求,本院依法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德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宏资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554.4元及利息(利息以9655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 驳回原告东莞市宏资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元,由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雅敏
书记员  戚玉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