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樊、某某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执10262号
申请执行人:**樊,男,199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被执行人: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88号A座科技大楼711室;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屏岔道南侧1号厂房之一(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83579672。
法定代表人:张载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与被执行人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查明,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0]11614-1170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樊、***要求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被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被执行人无向两申请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樊、***等2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樊、***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凌  灼  煊
审判员 张  志  宏
审判员 杨    斯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阮观养(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