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天达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天达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2234号
原告: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鲁班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573G。
法定代表人:杨益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天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深,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国际文化大厦2004A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12855。
法定代表人:王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雨,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郊夏茅代码:91440101618424147G。
法定代表人:陆墨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涛,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中天达电梯有限公司(简称中天达公司)、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简称奥的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组织下,对某村1号楼的电梯更换进行了招投标工作,被告中天达公司的投标方案经评审组评审,取得了中标资格,投标方案的最大亮点是其宣传电梯钢带采用欧洲先进技术制造,寿命是传统钢丝绳的2-3倍,使用年限在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后的15年左右,安全有保障且用得安心、放心。2013年12月30日,某村业主委员会作为合同的甲方与被告中天达公司签订了《某电梯设备买卖合同》,该司依据合同约定交付了6台型号为G的电梯,我方作为合同的付款方依约分期支付了款项。2014年4月29日,经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后,案涉电梯正式投入使用。自2017年3月开始,案涉电梯投入使用不足三年,就开始发生钢带严重受损等现象,给小区居民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经我方多次交涉,二被告拒不处理。我方认为,被告中天达公司故意夸大产品制造技术、使用寿命,电梯实际使用不足三年就开始发生严重损坏,已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特定标准,更不符合行业标准,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全体村业主更换电梯钢带费用。被告奥的斯公司作为制造商对案涉电梯的产品质量予以保证,应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某村的全体业主已通过表决程序授权天健物业公司依法维权,该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中天达公司立即支付更换电梯钢带费用166181.5元;2.被告奥的斯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包括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在内的所有诉讼费用。
庭审后,原告补充陈述称,某村业委会于2014年8月31日届满后,换届选举未成功。
被告中天达公司辩称其供应的是合格产品,不应担责。
被告奥的斯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更换钢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于庭审后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原告非买卖合同签订方和电梯所有权人,主体不适格。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载明甲方为深圳市福田区某村业主委员会,乙方为被告中天达公司,记载使用管理及付款方为原告,品牌选择方为1号楼业主。《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签订甲方为深圳市福田区某村业主委员会,乙方为被告奥的斯公司的深圳分公司,安装地点为某村一号楼。
原告提交一份《关于“1号楼电梯钢带更换表决”结果的公示》复印件,相关内容为“表决事项:2.是否同意授权天健物业公司以其名义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物业公司聘请律师按照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沟通、谈判、签发律师函、诉讼程序等方式进行维权…1号楼共192户,本次参与表决户数:129户,表决率占总体的67.19%,其中第2项表决同意128户,不同意1户,同意率99.22%”。
本院认为,案涉电梯买卖合同和安装合同的签订方均非原告。原告所提交的表决公示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认定;即便真实,其系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的一方,1号楼业主通过表决的方式授权其代为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认定其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向两被告追索违约责任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中天达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624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晓姝
人民陪审员  傅少敏
人民陪审员  胡秀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