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正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正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报恩盛典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04执41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正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报恩盛典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正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报恩盛典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民终62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7.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0月28日起以98.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起以117.5万元为基数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计算);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9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8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建设银行账户余额66395.5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A×××××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5、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6、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对被执行人申请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不予申请。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虽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但仍下落不明;虽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除了已轮候冻结的银行卡本院无处置权及已查封的车辆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陈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曲展一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