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辖终387-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正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01号丽湾大厦A2016、2017、2018。
法定代表人:张昇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33-1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辉。
上诉人深圳市中正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9220-19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两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称双方约定争议交项目所在地提起诉讼。经查,涉案《购销合同》未约定管辖条款,《投影系统集成销售合同》虽约定争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但并未载明项目工程的名称与地址,视为约定不明。上诉人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管辖约定,故本两案纠纷应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两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正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