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正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深圳市中正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保2119号
申请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和平东路港之龙科技园科技孵化中心6楼D、G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3917。
法定代表人:袁立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宁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正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01号丽湾大厦A2016、2017、2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2564W。
法定代表人:张昇荣。
申请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正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561382.35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8)富南诉保第20180822-003号,该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人民币4561382.35元金额为限进行担保,保函自2018年8月22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正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561382.35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海婷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谌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