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238号
(2021)粤0305执恢115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加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技南八路2号豪威科技大厦13层C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T1FE92。
法定代表人:陈华宁。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正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社区信宜路塘朗工业B区集悦城57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2564W。
法定代表人:张昇荣。
被执行人:张昇荣,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张少华,男,汉族,1963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加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正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昇荣、张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3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514322.00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其后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23日,案件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足额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正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昇荣、张少华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深圳加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领款后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2020)粤0305民初23270号民事调解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543.22元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238号、(2021)粤0305执恢115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彭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