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7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宗禄,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虹,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崔殿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怡容,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雁,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怡容,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正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丽湾大厦A2016、2017、2018/div>
法定代表人:张昇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飞军,广东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殿忠,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凌,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亮,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惠军,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乐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殿君,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公司)、陈小雁、深圳市中正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信公司)、崔殿忠、李志凌、钟惠军、崔殿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事实,2018年6月,***与案外人崔金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持有的***诚公司14.7%股权转让给崔金峰,转让对价为21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字后三日内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在本案中主张,2018年7月19日转让方为中正信公司、***、陈小雁,受让方为崔殿忠的股权转让协议系伪造的,导致其股权以1元被转走,请求各原审被告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7月19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和2018年6月的股权转让协议所涉股权份额相同,可相互印证,表明***同意2018年7月19日的股权转让;且2018年7月12日起***多次对公司变更登记中股东实名认证事项予以配合,表明其对于公司股权变更相关事项应知情,从而认定2018年7月19日的股权转让已经***同意。但一审法院未进一步查明2018年7月19日协议和2018年6月协议之间的关系,2018年7月19日协议内容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持有的14.7%股权变更至崔殿忠名下,是否实际系履行2018年6月协议的行为,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翁 艳 玲
审判员 庄 齐 明
审判员 雒 文 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毛孟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