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恢104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1号7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839506930。
法定代表人:陈洪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鑫,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正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01号丽湾大厦A2016、2017、2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2564W。
法定代表人:张昇荣。
申请执行人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正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19220-19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540231.38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5执15457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25802.31元,收取执行费15802.3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10000元,随后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并于2020年12月29日终结执行程序。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款项1000000元,剩余款项逾期未支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粤0305执恢1047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及全国“总对总”系统进行了查证。在此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61905.5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328984.53元,收取执行费4834.77元,退回被执行人328086.21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4834.77元已收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15457号、(2021)粤0305执恢104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羊大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