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02月16日出生,住,住:浙江省温岭市/div>
*恩光,男,汉族,1963年09月29日出生,住,住: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塘头路**民身份号码:。
关于珠海慧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本院作出的(2016)粤0402民初10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珠海慧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向其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工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汽车一辆(车牌号:浙H×××××),但上述车辆未被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402执54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