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行申6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开河二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元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聂留胜,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2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发贞,女,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玲,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
法定代理人李发贞,女,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审被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纪敏,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一华、罗荣燕,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市长。
再审申请人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因被申请人***、李发贞、王玲、张某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青岛市人社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行终2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平洋公司申请再审称,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为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其家人也是把全部精力放在照顾伺候张正全身上”。张正全于2014年11月4日患病至2015年1月3日回国,期间其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其完全可以通知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正全于2015年1月25日病故,其妻李发贞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没有积极处分自己的权利。因此,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张正全自2014年11月4日患病至回国、住院、最后于2015年1月25日病故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提出工伤认定,所耽误的时间应当予以扣除,主要证据不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对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张正全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四被申请人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提出工伤认定,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请求:1.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行终293号行政判决;2.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行初284号行政判决;3.依法改判,维持青岛市人社局作出的青人社伤终通字[2016]第000645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维持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青政复决字[2016]217号行政复议决定;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四被申请人承担。
青岛市人社局提交意见称,2014年11月4日,张正全在几内亚工作期间感染疟疾。因此,青岛市人社局认定张正全受到事故伤害的时间应为2014年11月4日,其家属于2016年1月22日申报工伤,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年申报时限。而且,不存在扣除时限的法定事由。据此,青岛市人社局决定终止该工伤认定程序。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发贞提起关于张正全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超过1年的法定期限。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4年11月4日张正全在几内亚工作期间感染疟疾并接受治疗,2015年1月3日张正全回国,回国后张正全一直在医院治疗。2015年1月24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医院对张正全的出院诊断包括了重型疟疾脑型疟并建议其转院治疗。2015年1月25日,张正全在四川绵阳四〇四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包括脑型恶性疟疾。从以上可以看出,自2014年11月4日张正全感染疟疾至2015年1月25日因包括脑型疟疾在内的原因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间,张正全在国外及回国后一直接受治疗,感染疟疾造成的事故伤害持续存在,其无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期间应当予以扣除。因此,张正全之妻李发贞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上述1年法定期限。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李发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并据此认定青岛市人社局作出的青人社伤终通字[2016]第000645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及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青政复决字[2016]217号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另外,关于李发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需要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处理,属于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的范畴,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应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干预。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对李发贞诉讼请求中第三项请求即责令青岛市人社局依法作出确认张正全死亡属于工伤的认定未予支持,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青岛市人社局对李发贞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许 琳
代理审判员  蒋彦增
代理审判员  苏明兴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