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7866号
原告: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开河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14304690N。
法定代表人:孙元福,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青岛市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即劳人仲案字[2019]第64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分别以(2019)鲁0282民初7831号、(2019)鲁0282民初7866号立案,因该两案系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决定将(2019)鲁0282民初7866号案移送至(2019)鲁0282民初7831号案合并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鲁0282民初783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邵珊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