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高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民初11798号
原告: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开河二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14304690N。
法定代表人:孙元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萱、费毅斌,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高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9号光大银行大厦16楼E1C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19266335。
法定代表人:LAW,IP-MINGSTEPHEN(罗叶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广州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雨
人民陪审员  程智慧
人民陪审员  王秋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