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71行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开河二路**。

法定代表人孙元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斌,山东英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芳,山东英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壮武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凝,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战为言,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莱西市。

上诉人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第三人战为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20)鲁7102行初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第三人战为言及其他赔偿权利人对工伤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维东

审判员  窦玉康

审判员  王小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文文

书记员贾若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