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某某等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202行初34号
原告**,女,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女,192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王玲,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女,200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理人**,女,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罗兴洪,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纪敏,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荣燕,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15号。
法定代表人孙元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青岛市市南区,现居住地市北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聂留胜,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玲、**诉被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明,至2018年9月17日,第三人青岛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人民币肆拾肆万元,原告同意不再就张正全及其死亡事宜向第三人主张任何民事权利并撤回本案行政诉讼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愿作出,且该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曲亚男
人民陪审员  卓晓明
人民陪审员  范丽云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