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力工业局设备制造厂深圳工程处

广东省电力工业局设备制造厂深圳工程处与深圳市集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终185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电力工业局设备制造厂深圳工程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庄边村金庄47号1楼,组织机构代码89221579-4。

法定代表人:骆庚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侠升,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勇俊,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集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003号阳光华艺大厦1栋21A-02-2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60468R。

法定代表人:陈建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远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效影,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电力工业局设备制造厂深圳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集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广东省电力工业局设备制造厂深圳工程处主张其已经将涉案工程的竣工归档资料及结算资料全部移交被上诉人深圳市集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郑国忠。被上诉人深圳市集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否认收到相关资料,并不认可郑国忠系其公司授权的工作人员。上诉人广东省电力工业局设备制造厂深圳工程处为证明郑国忠有权代表被上诉人深圳市集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审审理期间提交了有郑国忠签名的《集泰实业结算汇总表》,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代开发票申请表(查档件)、工商信息查询单、社保清单打印件、客户受电工程检验意见书(复印件,有郑国忠签字和被上诉人深圳市集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盖章)等资料。故原审法院应当查清上诉人广东省电力工业局设备制造厂深圳工程处是否有理由相信郑国忠有权代表被上诉人深圳市集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接受归档资料及结算资料这一基本事实。鉴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省电力工业局设备制造厂深圳工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1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翟 墨

审 判 员  徐 雪 莹

代理审判员  夏 静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嘉颖(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