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

淮南市嘉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等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执他1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嘉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QXFB87。
法定代表人:陈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金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330100629。
法定代表人:纪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贯日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68290970。
法定代表人:张敬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纪红,男,汉族,1960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徐萍英,女,汉族,1960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敬文,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淮南市嘉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安徽贯日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纪红、徐萍英、张敬文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2020)皖淮正公证字第1599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嘉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后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抵付,案件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后,以该案由于特殊原因,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经查,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较多,为了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2)皖0402执恢51号案件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辰
审 判 员 王艳
审 判 员 钱添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汪文
书 记 员 董洁
附相关法院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74条第二款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