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

某某、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29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金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330100629。
法定代表人:郑如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生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与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鲁0303民初593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被告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6月14日之前的借款利息1002800元;三、被告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四、被告**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若被告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任意一期付款违约,则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未清偿本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15411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调解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028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
2、2021年8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小数额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
3、2021年8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2021年9月14日、11月23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5、2021年11月2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被执行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002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玉新
审判员  李永梅
审判员  崔兴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