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6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90712。
法定代表人:卢善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住,住所安徽省淮南市金岭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330100629。
法定代表人:郑如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div>
被执行人:徐萍英,女,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之妻。
被执行人:柯峻,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div>
被执行人:李寿园,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徐萍英、柯峻、李寿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向被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徐萍英、柯峻、李寿园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徐萍英、柯峻、李寿园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暂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徐萍英、柯峻、李寿园,其无正当理由未到院。4、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名下案涉抵押物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院内综合办公楼(权证号:淮房地权证淮田字第**)、田家庵区三和乡206国道东侧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院内机械车间(权证号:淮房房地权证淮田字第**)田家庵区三和乡206国道东侧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院内门卫传达室(权证号:淮房地房地权证淮田字第**)家庵区三和乡206国道东侧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院内锚杆车间(权证号:淮房地权房地权证淮田字第**)庵区三和乡206国道东侧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院内合成车间(权证号:淮房地权证房地权证淮田字第**)区三和乡206国道东侧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院内食堂会议室(权证号:淮房地权证淮房地权证淮田字第**)三和乡206国道东侧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院内水泵房(权证号:淮房地权证淮田房地权证淮田字第**)和乡206国道东侧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院内配件车间(权证号:淮房地权证淮田字房地权证淮田字第**)乡206国道东侧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院内综合车间(权证号:淮房地权证淮田字第房地权证淮田字第**)述抵押物于2021年10月29日由买受人安徽金岭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玖松以最高价14004760元竞拍成交,该笔拍卖款扣除拍辅费18004.76元、执行费83843元、以及申请人通商银行委托我院代为支付20户职工补偿费1400730元,余款12502182.24元已发放申请人,根据申请人通商银行的申请,申请人通商银行认可其委托我院代为支付20户职工补偿费1400730元为本案执行到位款,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可供执行。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徐萍英、柯峻、李寿园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6442853.51元(已执行到位13902912.24元),执行费83843元已收取,余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家勇
审 判 员 黄 慧
审 判 员 陶之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森
书 记 员 韩同炀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6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90712。
法定代表人:卢善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住所安,住所安徽省淮南市金岭工业区会信用代码913404007330100629。
法定代表人:郑如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iv>
被执行人:徐萍英,女,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之妻。
被执行人:柯峻,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iv>
被执行人:李寿园,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徐萍英、柯峻、李寿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向被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徐萍英、柯峻、李寿园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徐萍英、柯峻、李寿园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暂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徐萍英、柯峻、李寿园,其无正当理由未到院。4、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名下案涉抵押物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院内综合办公楼(权证号:淮房地权证淮田字第×房地权证淮田字第**)06国道东侧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院内机械车间(权证号:淮房地权证淮田字第××房地权证淮田字第**)6国道东侧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院内门卫传达室(权证号:淮房地权证淮田字第**房地权证淮田字第**)国道东侧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院内锚杆车间(权证号:淮房地权证淮田字第**)房地权证淮田字第**)道东侧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院内合成车间(权证号:淮房房地权证淮田字第**、房地权证淮田字第**)东侧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院内食堂会议室(权证号:淮房地房地权证淮田字第**田房地权证淮田字第**)侧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院内水泵房(权证号:淮房地权房地权证淮田字第**家房地权证淮田字第**)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院内配件车间(权证号:淮房地权证房地权证淮田字第**庵房地权证淮田字第**)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院内综合车间(权证号:淮房地权证淮房地权证淮田字第**土房地权证淮田字第**)年10月29日由买受人安徽金岭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玖松以最高价14004760元竞拍成交,该笔拍卖款扣除拍辅费18004.76元、执行费83843元、以及申请人通商银行委托我院代为支付20户职工补偿费1400730元,余款12502182.24元已发放申请人,根据申请人通商银行的申请,申请人通商银行认可其委托我院代为支付20户职工补偿费1400730元为本案执行到位款,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可供执行。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徐萍英、柯峻、李寿园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6442853.51元(已执行到位13902912.24元),执行费83843元已收取,余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家勇
审 判 员 黄 慧
审 判 员 陶之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森
书 记 员 韩同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