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

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辽源职院顺辉锚固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403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源职院顺辉锚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现住辽源市西安区。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职院顺辉锚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吉0403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设备款157,419.45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21年8月2日恢复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21年8月3日和2021年8月4日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网上银行等信息。扣划***在银行存款22,736元,冻结了其银行账户8个。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吉0403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贾国栋
审判员  张启勋
审判员  裴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