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5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潘有棠,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魏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金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如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纪红,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女,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执行人:柯峻,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纪红、***、柯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抵押财产已另案在处置。3、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申请执行标的额859630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70382元未收取。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家勇
审 判 员 徐国宏
审 判 员 黄 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连星星
书 记 员 张欣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