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404民初3116号
原告: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4MB1845654M。
法定代表人:***,系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区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金家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33010062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谢家集区政府)与被告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辉锚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0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家集区政府委托代理人**、被告顺辉锚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家集区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625374.26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6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还款的违约金3969784.81元;3、判令被告支付从2022年11月6日起至被告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迟延付款利息;4、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上述两项合计7595159.07元。
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3日,应被告公司请求及上级部门批准,原、被告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了支持被告企业上市融资,出借被告资金人民币3625374.26元,同时约定了出借期限两年(自2014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4日止)。并约定逾期不能归还借款的,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履行了借款的义务,将出借的资金转入被告公司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一直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再次向被告发函,告知并要求被告应在接到该函后的三日内复函,并支付其出借的资金款项及合同约定的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逾期未还款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该函已于当天由被告公司相关人员签收,并在2022年10月27日回复《情况说明函》,但该函仍然以种种的理由,虽认可欠款及索要的事实,但被告知无力偿还。之后原告又委托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0月30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相应的违约金但仍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顺辉锚固公司辩称,1.借款本金属实,认可,但已无能力偿还,希望谢家集区政府可以协同***区法院商议我司**新厂拍卖后所得价款用于偿还此债务;2.对于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谢家集区政府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告企业信息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2.借款担保合同、借款申请、资金拨付审批表、转账凭证;证明1.本案借款事实及相关的约定内容;2.原告已将款项出借给被告;
3.偿还借款的函及回执、被告《情况说明函》复印件、律师函及回执,证明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还款;
上述三组证据被告经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顺辉锚固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3日,谢家集区政府与顺辉锚固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谢家集区政府为了支持顺辉锚固公司企业上市融资,出借顺辉锚固公司3625374.26元,借期两年,并约定逾期不能归还借款的,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及由此给谢家集区政府造成的经济损失,滞纳金按所欠款项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合同签订后谢家集区政府于2014年11月4日履行了借款的义务,将出借的资金3625374.26元转入顺辉锚固公司账户。借款到期后顺辉锚固公司未按约还款。2022年10月26日谢家集区政府***锚固公司发函,要求顺辉锚固公司应在接到该函后的三日内复函,并支付其出借的资金款项及合同约定的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逾期未还款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该函已于当天***锚固公司相关人员签收。2022年10月27***锚固公司回函称“对于贵府出借的资金我公司法人及各位股东无能力偿还,希望贵府可以协同***区法院商议我司**新厂拍卖后所得价款用于偿还此债务”。2022年10月30日谢家集区政府委托律安徽竞合师事务所***锚固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支付借款及相应的违约金但仍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谢家集区政府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的保护。谢家集区政府与顺辉锚固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谢家集区政府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锚固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顺辉锚固公司应当偿还谢家集区政府借款本金3625374.26元。
关于谢家集区政府要求顺辉锚固公司支付从2016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还款的违约金3969784.81元,本院认为,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不能归还借款的,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顺辉锚固公司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谢家集区政府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标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按照所欠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算,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根据该条的规定,本院认为,本案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应当分段进行,即自2016年11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违约金标准按照日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计算为2541765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1月5日的违约金计算应当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年利率15.4%)计算为1251539.62元,两项相加为3793304.62元。
关于谢家集区政府要求顺辉锚固公司从2022年11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计算的迟延付款利息,本院认为,该项诉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借款本金3625374.26元,以及支付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的逾期违约金3793304.62元,合计7418678.88元;
二、被告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自2022年11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3625374.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03元,减半收取17901.5元,由被告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陶 循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