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5089号
原告: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64330。
法定代表人:陈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0]第2318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诉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先于本案受理。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113民初1117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张 丽 华
二〇二一 年 六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杨 婉 怡
打印:杨婉怡 校对:常思敏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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