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5089号
原告: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64330。
法定代表人:陈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0]第2318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诉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先于本案受理。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113民初1117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张  丽  华
 
     二〇二一 年 六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杨  婉  怡
 
打印:杨婉怡       校对:常思敏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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