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粤二轻制冷机贸易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二轻制冷机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冰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604民初8312号
原告:佛山市粤二轻制冷机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三水冰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粤二轻制冷机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冰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原告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和运费214802.2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1日起按30天月利率0.85%暂计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3701.09元),二项共计218503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购货合同,原告支付被告货款982206.20元,加上货款产生利润¥31546.20元,代付运费¥660元,共计¥1014412.40元,减去被告归还的货款及交付的货物后,至2017年5月22日止余下货款+运费+利息合计216683.08元被告至今未付。被告自第一次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了“还借款支付利息计划”协议,承诺于2016年10月25日前归还全部欠款,经原告多次按此计划追收,要求被告按计划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支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就起诉标的的构成,陈述如下:货款包括四个购销合同,累计拖欠的货款,其中包括编号YEQE201505合同金额为217370.50元,编号YEQE201506合同金额为82668.2元,编号YEQE201507合同金额为182167.50元。这三份合同是被告向原告购货,合计货款482206.20元,被告陆续支付货款,现已结清。2015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空调设备,原告于7月30日向被告支付预付货款500000元,有银行交易凭证证实,但被告实际交货价值285857.80元,其他货物至今没有交付,因此,应返还预付货款214142.20元。另原告为被告代付运费660元,双方有约定是被告送货。实际上原告主张是是返还预付货款214142.20元和返还代付运费660元。对于在还款支付利息计划中所述三份合同的利润,原告陈述:原、被告签订的由被告向原告购货的三份合同,是由于当时被告没有钱进货,要求原告另行与第三方签订购销合同,购货后再将货物交付被告,被告则向原告支付因向第三方购货所产生差价,实际差价为31546.20元,即所谓的利润。
被告未作答辩,在诉讼中未举证。
经审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还借款支付利息计划、购销合同、银行付款凭证、代付运费凭据、订货单、发票等证据并交付原件予以核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5日,原告(供方,乙方)与被告(需方,甲方)先后签订编号为YEQE201505、YEQE201506、YEQE201507的购销合同,金额分别为217370.50元、82668.2元及182167.50元,合计金额482206.20元。约定由原告供空调设备给被告,运费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秀森华电器行订货,货款合计450660元,并由该电器行将货物交付被告。被告收货后,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差价31546.20元。
2017年7月23日,原告(乙方,需方)与被告(甲方,供方)又签订购销合同书,约定;乙方作为甲方授权唯一代理商备入美的空调一批,乙方按美的空调进货明细表要求在7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预付款作为备货用,甲方按美的空调进货明细表和附件二产品规格及报价下浮11%作为供货价(其中享受工厂开盘返利6%)。因产品质量或其他原因造成“2015年度美的空调战略采购”合同终止执行或附表美的空调进货明细表在2015年9月30日前逾期履行完毕,甲方应即时退还乙方预付款余额,并按月息0.85%支付给乙方利息补偿。同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500000元。
2016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借款支付利息计划,双方7月20日对账,减去被告转账还款及交付给原告的货物款项,被告尚欠原告449558元,至2016年7月24日止,共发生应付利息69637.39元,被告尚欠原告合计519195.39元。还款计划:……。
2017年5月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还借款支付利息计划,2016年12月31日双方对账,减去被告转账还款及交付给原告的货物款项,被告尚欠原告214142.20元,另2016年6月原告代付格力运费660元。另根据合同条款,至2017年4月30日止,共发生应付利息99940.17元,减去2016年10月13日已支付利息69000元,2017年1月12日已支付利息637.39元,2017年4月11日已支付利息23659.33元,尚欠利息合计6643.45元。根据双方协议,制定还款计划:2017年5月8日前先支付17年4月30日止的利息6643.45元,5月10日前归还50000元,5月30日前归还50000元,6月10日前归还50000元,6月30日前归还64802.20元,另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欠款时应计利息于最后一笔同时支付。嗣后,被告未依约履行,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214142.20元及代垫的运费660元,合计214802.2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约定的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与法律法规并不相悖,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及运费的事实有其出具的还款计划证实,被告的欠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及运费214802.2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主张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三水冰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粤二轻制冷机贸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运费214802.20元及利息(以214802.2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月利率0.85%计算)。
案件受理费4578元,财产保全费1613元,合计6191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冰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钟力
审判员马咏红
人民陪审员邵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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