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1131号
原告:佛山市粤二轻制冷机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233号建艺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罗继先,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
原告佛山市粤二轻制冷机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粤二轻制冷机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经实际履行,双方纠纷已解决,现原告佛山市粤二轻制冷机贸易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粤二轻制冷机贸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7.00元,减半收取计1678.5元,由佛山市粤二轻制冷机贸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刚燕
二〇二二 年 二月 十 四 日
法 官 助 理 亓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