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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婷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3号2201-04房。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支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永涛,该支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耀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培,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广州资源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22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陈培,系原审被告。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保险海珠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培、广州资源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中联保险海珠支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110000元给***;二、中联保险海珠支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130002.87元给***;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489元,由***负担3118元,由中联保险海珠支公司负担4371元。
上诉人中联保险海珠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99096.2元,不服金额为140906.67元,不服赔偿项目为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请求对***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鉴定。理由如下:***腰椎骨折压缩程度低,根据过往司法鉴定实践,***伤情不可能达到8级伤残之高,结合其伤情,最多只能够达到10级伤残。且***选定鉴定机构属单方委托,未与上诉人协商。
被上诉人***二审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是在其伤情稳定后才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且该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依法有效。
原审被告陈培、广州资源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二审答辩意见: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2013年10月24日,***委托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绿产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2013年10月29日,该鉴定所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其中第三项“检测过程”记载:“(一)检测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验。(二)检验结果……”。第四项“分析说明”记载:“根据送检病历、影像资料和法医学检验结果对被鉴定人损伤情况具体分析如下:1.被鉴定人***于2013年7月19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分析,上述损伤的形态特征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如交通事故中的撞击、撞到)形成;相关涉案资料合乎逻辑,治疗具有及时性和连贯性,因果关系清楚。2.被鉴定人***伤后经住院保守治疗,伤情稳定后出院。到目前已治疗恢复3月余,复查腰椎CT示L1、L2呈轻度楔形变,骨折线模糊,伤情已达临床稳定,符合鉴定条件。3.本次交通事故直接导致被鉴定人***腰椎2节椎体压缩性骨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GB18667-2002的4.8.3b)款,构成道路交通事故Ⅷ级(八级)伤残。”第五项“鉴定意见”记载:“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导致L1、L2压缩性骨折,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Ⅷ级(八级)伤残。”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讼争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绿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伤残等级依据以及是否需要重新鉴定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绿产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依据***提供的病历、影像学片及现场对伤者的身体检查经综合分析后得出。绿产司法鉴定所作为具备鉴定资质的第三方独立鉴定机构,有权根据被鉴定人的身体状况对伤残评定等级作出其专业判断。该鉴定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有关规定,评定***构成八级伤残,有相应依据。中联保险海珠支公司虽对此有异议,但未能举证证实绿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存在程序违法或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原审法院因此不同意其重新鉴定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中联保险海珠支公司虽然在二审期间就此再度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因理据不足,本院同样不予准许,故其提出改判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联保险海珠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1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余军梅
代理审判员张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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