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亚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9403号
原告***,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功,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亚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39号2602室(蓝宝石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国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亚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81464.6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利息30551.59元;以上两项合计212016.26元。3、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以欠付的劳务费为基础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临时性用工承包协议书》。合同约定,在兰石集团兰州新区睿智名居商住楼项目工程中,由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文件、工程设计及工程施工图纸规定,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内容组织施工。同时约定,承包价款暂定为1163510元,项目中产生的工程量变化按实际工程量结算。还约定,工程施工的主材料由被告提供,辅材料、工具及仪表设备由原告提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实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但是对变更签证后实际增加的工程量拒绝支付相应的价款。2016年8月18日,工程发包方兰州兰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就涉案工程达成结算,并经工程发包方委托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临时性用工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取得工程劳务费的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劳务施工价款,以及按照工程签证向原告支付增加变更部分的劳务施工价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故状诉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兰州新区,故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燕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