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民辖终第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12栋D4-06。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尧中华,男,汉族,1954年8月21日出生。
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5民初16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合同,双方也未达成过任何口头协议和结算协议,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深圳市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因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上诉人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系实体审理范畴,本院在此不作评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虹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