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194号
原告深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8层801-B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娇丽,户籍地址***。
被告*增辉,户籍地址广东省揭东县。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增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人民币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