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646号
原告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宏安。
委托代理人章年,住湖南省汨罗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钟裕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交或免交,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魏 梅
人民陪审员 马 虹
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