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701民申3号
原审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玉树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玉树市扎西科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循化县积石镇南环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马德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拦吉庆,男,工作单位: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住址:青海省循化县。
再审申请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玉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树市人民法院(2020)青2701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玉树分公司私下已达成和解,再审申请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才旺求忠
审判员 扎西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尕松才仁
书记员 朋措格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