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3民初1224号
原告:海东正平管廊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海东工业园区临空综合经济工业园(中关村东路创业大厦502号)。
法定代表人:马海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密珊,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住所: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积石镇南环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马德义。
原告海东正平管廊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海东正平管廊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东正平管廊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东正平管廊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40元,由原告海东正平管廊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玉 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 翠 霞
书 记 员 央宗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