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

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住所地等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701民初384号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461号1号楼1单元1112室。    
法定代表人:徐萍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娜、张岷雪,系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区循化县积石镇南环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马德义。    
被告:***,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夏县人,住甘肃省临夏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疫情原因,无法参加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8.82元,该款全部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诺布才仁
审判员    隋春梅
审判员    更铁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仁青看着
书记员    弋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