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701民初384号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461号1号楼1单元1112室。
法定代表人:徐萍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娜、张岷雪,系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区循化县积石镇南环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马德义。
被告:***,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夏县人,住甘肃省临夏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疫情原因,无法参加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8.82元,该款全部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诺布才仁
审判员 隋春梅
审判员 更铁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仁青看着
书记员 弋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