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701民初723号
原告:**,河南省尉氏县人,住河南省尉氏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当庭支付砖款70000.00元,已达成庭外调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7.5元,撤诉收取计50.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隋 春 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扎西松毛
书 记 员 文 才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