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3民初2384号
原告:***,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男,201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南海东循化县积石镇南环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南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互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4元,减半收取计233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