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城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0105执864号
***如商贸有限公司、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5民初70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已执行到位710400元(案款700000元、执行费10400元),剩余案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申请执行人***如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青0105民初7058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