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4民初9384号
原告: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松园中路中深国际大厦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90308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汇二街2号2楼自编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2823XC。
法定代表人:孔健涛。
原告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