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阜康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民初2203号
原告:深圳市***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松园路中深国际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陈梅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博峰西路421号。
负责人:王轶锋,该局局长。
被告:阜康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博峰街87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江,该中心主任。
原告深圳市***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阜康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泳池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基于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现原告深圳市***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1元,减半收取计4,191元,由深圳市***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召涧
人民 陪 审员   张凤英
人民 陪 审员   丁 燕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金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