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1执7834号
申请人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梅湘,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海全,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6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法冻结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10月14日止,账户内余额不足;
轮候查封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新城良乡组团14街区14-03-10等地块中土地证号为京(2016)房山区不动产权第0000038号、第0000039号的不动产,及位于房山区翠枫路7号院6号楼1层129、房山区翠枫路7号院1号楼7层718、房山区翠枫路7号院6号楼1层132、房山区翠枫路7号院8号楼10层51013的房屋,产权证号:京(2017)房不动产权第XXXX号、京(2017)房第XXXX号、京(2017)房不动产权第XXXX号、京(2017)房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
轮候查封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新城良乡组团14-03-13地块,产权证号:京房国用(2015出)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
轮候查封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翠枫路7号院1号楼1层118的房屋,产权证号:京(2017)房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
轮候预查封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新城良乡组团14-03-05地块的S01#楼102-135、
201-229、 238-251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
轮候预查封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新城良乡组团14-03-05地块S02#楼的61套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
本院依法对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63000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执行费845元未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到期前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本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冯永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