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4236号
原告深圳市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创业西路富源商贸大厦1栋B座2202,组织代码19220199-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银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17楼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鑫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二区龙井路62号508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8月3日通知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6329元,原告未在指定的七天内缴费,亦未向本院立案庭提交诉讼费减免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亦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本案应依法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