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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7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翌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畔山路**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电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畔山路**号***工业园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深圳市***电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8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同时为***实业公司、***电器公司提供劳动,***实业公司、***电器公司每月分别向**支付工资,并分期为**缴纳社保金,由此足以确认**与***电器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已充分举证公司存在业务提成制度且提成条件已成就,二审法院还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缺乏依据。3.二审法院仅以**每月的固定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未计入提成工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4.二审法院漏判了保全费用5000元,程序违法。 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对于**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如下: 关于**与***电器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提交的《证明书》载明,***实业公司、***电器公司为一家公司。因***实业公司、***电器公司分别进行了工商登记,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与***电器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其主张与***电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提成工资的问题。首先,**提交的《销售提成与成本节约分享的管理办法(2015年)》《深圳***集团销售提成管理办法(2016年)》《关于2016年以前年度已签署的合同项目的补充规定》均规定解释权属于董事长,但董事长并未在落款处签字;《补充规定》仅在落款处打印两公司名称,但均未加盖公章。上述文件均属于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在公司对其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仅单方提交前述文件的打印件,并据此主张提成款,理据不足。其次,**主张600多万元的提成款,未提交相应金额的发票,且《提成计算表》《销售公司收款汇总表》上亦未显示**主张的提成款已核算过成本、计算过利润。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工资的发放均需董事长批准,而董事长均未在**提交的《提成计算表》签字,**据此主张提成款,理据不足。因此,**主张***实业公司向其支付2015-2017年度的提成款人民币6732042.38元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二审法院根据**的诉讼请求获支持的比例,判决***实业公司向**支付律师费100元正确。 关于保全费的问题。**主张***实业公司退还保全费5000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以该理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渊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