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终15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博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祥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232730-6。
法定代表人:罗勤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奕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康云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山区科技园**区朗山**路**号新奥林大厦**室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2865K。
法定代表人:余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谊明,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博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康云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博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协议以及有关文件,双方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损失,双方在付款备忘录中也未对违约金做出约定,可以视为被上诉人放弃对违约金的主张。如果被上诉人已经放弃了对违约金和逾期损失的赔偿,则原审法院不应当予以考虑和判决。2、原审程序不合法。上诉人收到的诉状上写明原审原告为深圳市博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但是判决最后记载的原告为博康云信科技有限公司。但是,在整个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并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原审原告改变名称的证据资料,也没有参与质证。为此,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一审程序与法律规定不符。
被上诉人博康云信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所有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请求依法无据。
博康云信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合同应付款6288207.7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2月2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诉状所述双方签订工程合同、付款备忘录及被告辩称已向原告付款300万元的内容属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扣除被告已付款项,被告尚欠原告3288207.71元(6288207.71元-3000000元)。另查明,原告原名称为深圳市博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变更为现名。诉讼期间,原告将诉请的欠款本金金额减少为3288207.71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款项3288207.71元的事实清楚。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赔偿损失,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包含了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的意思。原告请求被告支付3288207.71元及赔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深圳市博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博康云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288207.7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3288207.71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2月21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69.6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552.83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款项3288207.71元给被上诉人造成了损失,被上诉人有权请求赔偿,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实质为请求上诉人赔偿损失,故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另,原审开庭核对当事人时已宣布被上诉人的现名称及变更前的名称,上诉人称其不知晓被上诉人名称变化与事实不符,其以此为由主张原审法院程序不合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69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博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黎 康 养
审判员 刘 向 军
审判员 梁 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佳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