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艺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博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4民初2426号
原告:四川艺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江油市德胜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博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209B。
法定代表人:封加波。
原告四川艺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博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艺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诉,诉讼费不再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艺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