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财保2398号
申请人威尔信(汕头保税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保税区N2路威尔信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922777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欧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以南安徽大厦1501(仅作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402X4。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上述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39853.34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339853.34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欧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9853.3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