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信(汕头保税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威尔信与杭州三以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粤0512执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威尔信(汕头保税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三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粤051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三以实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偿付申请执行人威尔信(汕头保税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威尔信(汕头保税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经济货款6297672元及利息等义务,申请执行人威尔信(汕头保税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三以实业有限公司、**上述银行存款已被本院扣划并由申请执行人威尔信(汕头保税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领取,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威尔信(汕头保税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杭州三以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三以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届,被执行人杭州三以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杭州三以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汕头市房地产档案馆、汕头市濠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财付通存款1110.32元、在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存款18.05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德清乾元支行存款1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德清舞阳支行存款6.32元、在中信银行杭州平海支行存款56.05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杭州众安支行存款423.5元。除此之外,目前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查,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粤0512民初1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杭州三以实业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存款2841.7元。2018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8)粤0512执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上述银行存款。除此之外,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三以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粤0512执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杭州三以实业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存款2841.7元及被执行人**在财付通存款1110.3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杭州众安支行存款423.5元,合共4375.5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余款4325.52元由申请执行人威尔信(汕头保税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领取。申请执行人威尔信(汕头保税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称,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杭州三以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求法院向被执行人杭州三以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三以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决定将被执行人杭州三以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锐辉 审判员  冯启涛 审判员  刘奇典
书记员  陈昱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