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信(汕头保税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威尔信(汕头保税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完毕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威尔信(汕头保税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完毕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31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汕中法执二字第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伟国,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威尔信(汕头保税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火花钢构公司)与被执行人威尔信(汕头保税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动力设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汕头仲裁委员会(2013)汕仲案字第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动力设备公司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火花钢构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动力设备公司支付仲裁裁决的违约金人民币153037.50元及仲裁费人民币295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579.74元后,本案作全案执行完毕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可全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汕仲案字第7号裁决书全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钟维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