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信(汕头保税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威尔信、深圳市欧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恢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尔信(汕头保税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保稅区N2***信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922777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欧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以南安徽大厦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402X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申请执行人威尔信(汕头保税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欧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粤0304民初4483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40373.0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B×××××、粤B×××××、粤B×××××、粤B×××××、粤B×××××的小型汽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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