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19229号
原告深圳市爱深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以西留仙大道北南国丽城花园3栋203-A1,统—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465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红岗路10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45576656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爱深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爱深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86元,减半收取109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冼晓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